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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与邹某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
原告任某某,女。
原告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乙,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诉被告邹某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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