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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原告任某某,女。原告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乙,男。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诉被告邹某乙、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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