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
法定代理人:邹度明(系邹某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
组织机构代码:70682612-X。
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胡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沈某。
法定代理人:沈奎友(系沈某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邹某与被告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对被告沈某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审判员 明安辉
书记员: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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