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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邹某某与谢新峰、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邹某某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谢新峰
胥某
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自由职业者。
原告邹某某(原告邹某某之父),装修工人。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新峰,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
被告胥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邹某某与被告谢新峰、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不能确定自身实际损失为由,自愿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新峰、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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