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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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