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电力总公司
原告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电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红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涞源县电力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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