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佘煕良、王?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会计。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企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曾某某、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军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1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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