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倩,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小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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