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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长:黄先勇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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