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长:黄先勇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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