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覃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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