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
原告陈某某(邹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垸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廖先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垸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壮飞、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并作为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垸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廖先波及委托代理人左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垸村委会签订的荒地绿化合同效力问题。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应当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邹某某既不是被告陈垸村委会村民,该荒山绿化合同也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其与被告陈垸村委会签订的荒地绿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吴壮飞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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