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吉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江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孙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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