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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张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秀海,男,系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笫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3)沾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沾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  寻广廷 审判员  董春香 审判员  秦振海

书记员: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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