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秀海,男,系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笫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3)沾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沾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 寻广廷 审判员 董春香 审判员 秦振海
书记员: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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