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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武汉鑫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菊,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41号。法定代表人:张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义文(系董建敏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鑫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通建筑公司)、董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邹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邹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熊 泽

书记员:肖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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