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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桦南县闫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刘英梅,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金爱武
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韩文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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