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德彬。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瑞某餐饮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中华大街东侧,北城路南侧24号餐饮楼。
法定代表人温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彬与被告高碑店市瑞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彬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原告邹德彬承担。
审判员 赵 莹
书记员:谢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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