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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昌县花园镇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71号。
负责人:陈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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