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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陈富强、石首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江,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文明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祥,系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富强、石首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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