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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程某某、姜某某、王海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姜某某
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
王海岩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建城乡建城村。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南四道街。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南四道街华星小区。
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前进乡民众村。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姜某某、王海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玉文及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程某某、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岩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海岩与被告姜某某合伙经营以程某某名义工商注册的蛟龙海底捞火锅城,被告王海岩于2014年9月到11月期间在原告处赊购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核款43493.00元,由原告将上述装修材料送到蛟龙海底捞火锅城使用。另查明,被告王海岩与被告姜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转让协议”:“甲方王海岩,乙方姜某某,甲方位于南四路华星家园一二楼门市,蛟龙海底捞,面积500平方米店铺,因为无能力装修转让给姜某某,两人协商由乙方姜某某负责装修投资金,甲方再投资20万元,乙方继续投资50万,如开业以后,效益不佳,甲方以先期营业额偿还乙方全部资金利息千分之三,如经营得当按甲方原使房屋合同,共同经营5年。经一致协商立此协议为据。”此协议为合伙协议,被告王海岩、姜某某系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岩与被告姜某某系合伙关系。被告王海岩在原告邹某某处赊购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并由原告送到王海岩、姜某某合伙经营的蛟龙海底捞火锅城使用;被告王海岩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并已实际履行,该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王海岩应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被告姜某某辨称,我与王海岩已经结清合伙账目,应由王海岩承担,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姜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其辨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姜某某所辨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应对被告王海岩所赊欠的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程某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二被告注册登记蛟龙海底捞火锅城,并未实际投入资金和经营,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岩、姜某某连带给付买卖原告邹某某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4349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7.00元,由被告王海岩、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岩与被告姜某某系合伙关系。被告王海岩在原告邹某某处赊购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并由原告送到王海岩、姜某某合伙经营的蛟龙海底捞火锅城使用;被告王海岩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并已实际履行,该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王海岩应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被告姜某某辨称,我与王海岩已经结清合伙账目,应由王海岩承担,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姜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其辨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姜某某所辨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应对被告王海岩所赊欠的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程某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二被告注册登记蛟龙海底捞火锅城,并未实际投入资金和经营,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岩、姜某某连带给付买卖原告邹某某大理石、卫浴等装修材料款4349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7.00元,由被告王海岩、姜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季
审判员:王立海
审判员:徐刚明

书记员:张滢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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