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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曾用名:邹绍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恒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肖恒增
审判员 黄先勇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 喻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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