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家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邹家瑛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家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某银行存款33456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邹家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银行存款33456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家瑛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 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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