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家柱,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勇,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家柱诉被告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家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辉
书记员: 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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