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
郭正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正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2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2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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