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61,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361,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6.67元,由申请人邹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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