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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0年4月28日,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卫  洁

书记员:张耀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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