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文
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学红
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国文,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学红(系王某某儿媳),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军,职务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邹国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国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辉,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肇东市东发办事处青松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王宏艳
审判员:吴云峰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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