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朱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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