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梅建平(湖北宜都枝城法律服务所)
周某某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梅建平,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辉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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