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
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创冠环保(黄某)有限公司
李军山(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原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创冠环保(黄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孔祥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创冠环保(黄某)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长:余砚文
审判员:刘丰
审判员:董秋英
书记员: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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