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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王洋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王洋

申请执行人邹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洋。


本院在执行邹某申请执行王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5)曹执字第89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邹某申请执行王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5)曹执字第89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安红旗

书记员: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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