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王洋
申请执行人邹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洋。
本院在执行邹某申请执行王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5)曹执字第89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邹某申请执行王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5)曹执字第89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安红旗
书记员: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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