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高乐,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龙,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原告邸高乐诉被告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邸高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高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邸高乐负担。
审 判 长 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 邸雪兰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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