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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文,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秦里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人邸某某与被申请人于兵、秦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兵、秦里志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兵、秦里志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雪源

书记员: 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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