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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金花与佟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邸金花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佟某
夏某某

原告:邸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邸金花与被告佟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邸金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李鹏、被告佟某、被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邸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邸金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55342.5元。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13时20分许,被告佟某驾驶冀F×××××号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段晾马台月霖生态园东侧沙场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载着马会来的原告驾驶的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邸金花受伤。
此事故经容城县交警大队容公交认字【2016】第0106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邸金花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马会来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邸金花被送往容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造成损失医疗费58103.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6014.9元、护理费24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50元,各项损失共计70718.56元。
按照交强险和责任比例综合计算二被告应赔偿55342.5元。
被告佟某驾驶的冀F×××××号自卸货车实际为被告夏某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该车辆已经在2016年4月7日强制报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的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佟某辩称,无异议,我现在确实没有钱,慢慢挣钱,慢慢还给原告,因为我的车也在交警队扣押着,不能挣钱了。
现在沙场也不要我了,怕我跟他们借钱不还,我现在在东北打工,慢慢挣钱给原告。
被告夏某某辩称,我是2014年7月份把车卖给了佟某,卖车的时候没有报废,由于雄县交警队有个文件说当时没给办过户,我们签订了买卖协议,以后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与我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佟某驾驶冀F×××××号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段晾马台月霖生态园东侧沙场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载着马会来的原告驾驶的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邸金花受伤。
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6]第0106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佟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邸金花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列入赔偿范围。
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58103.66元(容城县中医院收费票据7张,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收费票据5张)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共住院21天,其数额为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主张1050元,有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由女儿马丽艳、马小丁护理,二人系农民,应参照按2015年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即原告护理费为2276元(2015年农林牧渔业工资19779元,原告住院21天,19779元÷365天×21天×2人=2276元)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误工费有医疗机构意见,出院后休息6周,原告误工期为63天,原告主张按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计算原告误工费3413元(19779元÷365天×63天),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考虑到原告到保定住院治疗应有其必要花费,本院酌定支持5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款项原告邸金花的各项损失共计67443元,被告佟某驾驶已经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该车辆未投有交强险,原告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上述原告损失67443元,应由被告佟某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余款57443元由被告佟某赔偿70%即40210元,被告佟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210元,被告夏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邸金花各项损失共计50210元;
二、被告夏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佟某、夏某某负担537元,原告邸金花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佟某驾驶冀F×××××号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段晾马台月霖生态园东侧沙场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载着马会来的原告驾驶的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邸金花受伤。
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6]第0106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佟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邸金花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列入赔偿范围。
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58103.66元(容城县中医院收费票据7张,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收费票据5张)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共住院21天,其数额为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主张1050元,有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由女儿马丽艳、马小丁护理,二人系农民,应参照按2015年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即原告护理费为2276元(2015年农林牧渔业工资19779元,原告住院21天,19779元÷365天×21天×2人=2276元)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误工费有医疗机构意见,出院后休息6周,原告误工期为63天,原告主张按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计算原告误工费3413元(19779元÷365天×63天),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考虑到原告到保定住院治疗应有其必要花费,本院酌定支持5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款项原告邸金花的各项损失共计67443元,被告佟某驾驶已经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该车辆未投有交强险,原告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上述原告损失67443元,应由被告佟某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余款57443元由被告佟某赔偿70%即40210元,被告佟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210元,被告夏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邸金花各项损失共计50210元;
二、被告夏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佟某、夏某某负担537元,原告邸金花负担55元。

审判长: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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