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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鹤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邸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赵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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