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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都子、张某某等与邸金楼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邸都子
张某某
于益林(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
邸金楼

原告:邸都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益林,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金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邸都子、张某某与被告邸金楼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邸都子、张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都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都子、张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都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都子、张某某撤诉。

审判长:王庆龙

书记员:董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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