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邸红,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光,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上诉人邸红2006年至2011年在双鸭山市肛肠医院工作,其是否与肛肠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不清,如未签订,因上诉人工作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视为肛肠医院与上诉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8次之后,上诉人与肛肠医院之间劳动合同是如何处理的事实不清。且该会议纪要议题为,研究市肛肠医院整合至人民医院相关事宜。内容为原则同意撤销市肛肠医院,23名在编及2名退休人员整编制划归市人民医院管理;医院资产划归市人民医院等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鸭山市肛肠医院被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第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邸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