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亚蕾。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金三角加油站
住所地,肃宁县付佐乡葛庄西村
负责人,侯素珍,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荣,肃宁县肃宁镇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邸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肃宁县金三角加油站、葛某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本院在受理该案时,未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交对方当事人,尚不符合受理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邸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景汉 审 判 员 李京华 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
书记员: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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