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被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北。
法定代表人次运胜,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直属营销部。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府新街。
负责人刘少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直属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少璞
书记员:崔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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