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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安山镇邸庄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人保财产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邸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赵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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