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邸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秀琴,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泽县深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政府镇长。
原告邸某1与被告邸某2、邸某3、刘某某及第三人深泽县深泽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宋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