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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12号。
主要负责人:张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蓓,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邸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永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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