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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周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被告:杨素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甄某某、魏红林、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邸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邸雪兰
审判员  尹亚静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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