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建强
刘某某
马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高某刚
新乐市瑞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邸建强。
原告刘某某。
原告马某。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刚。
被告新乐市瑞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新乐市南环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中山路与育才街交叉口九派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诉被告高某刚、新乐市瑞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刚、新乐市瑞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邸建强、刘某某、马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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