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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占国与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

原告邸占国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占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占国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度,被告雇佣原告到内蒙古呼市为被告干活,经结账,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并打下欠条,欠条载明:欠条,欠占国玖千元整(9000),周某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今告未付分文。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邸占国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周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被告干活,经结账,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并打下欠��,欠条载明:欠条欠占国玖千元整(9000),周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邸占国受被告周某某雇佣从事劳务,被告周某某应支付原告邸占国工资。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邸占国出具了欠条,应按所欠数额给付原告邸占国工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邸占国工资9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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