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邸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
负责人:付洪涛,任经理。
地址:安某县红旗街东头路南。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恩

书记员:刘宏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