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
负责人:付洪涛,任经理。
地址:安某县红旗街东头路南。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恩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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