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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浇诉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霸州市卷烟营销部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浇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霸州市卷烟营销部
王辉
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浇,(实际年龄与身份证不符),住河北省霸州市,现住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霸州市卷烟营销部。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北路220号。
负责人任荣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住霸州市,该营销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以后,上诉人分别以“补交养老保险费”、“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以烟草局为被申请人(被告)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以“超过时效”为由依法驳回请求,对于邵某浇的上诉、申诉请求,上级法院均依法予以驳回。但上诉人依然不服,多次上访。经过法院与烟草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同意为上诉人解决养老问题,上诉人也同意并认可自己的全部信访行为归结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只要能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其他任何要求全部放弃。经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已经解决了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上诉人自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同意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承认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没有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并保证永远罢诉,不再上访。故上诉人关于协议无效双方依旧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3年1月1日签订《霸州市烟草专卖局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协议到期后,乙方应按时到位,否则甲方按自行脱职处理”,1995年2月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应当认定此时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故上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对上诉人关于要求报销其2012年北京手术医疗费12万元和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发2008年3月-2012年l2月养老退休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某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2008年以后,上诉人分别以“补交养老保险费”、“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以烟草局为被申请人(被告)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以“超过时效”为由依法驳回请求,对于邵某浇的上诉、申诉请求,上级法院均依法予以驳回。但上诉人依然不服,多次上访。经过法院与烟草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同意为上诉人解决养老问题,上诉人也同意并认可自己的全部信访行为归结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只要能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其他任何要求全部放弃。经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已经解决了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上诉人自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同意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承认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没有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并保证永远罢诉,不再上访。故上诉人关于协议无效双方依旧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3年1月1日签订《霸州市烟草专卖局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协议到期后,乙方应按时到位,否则甲方按自行脱职处理”,1995年2月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应当认定此时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故上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对上诉人关于要求报销其2012年北京手术医疗费12万元和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发2008年3月-2012年l2月养老退休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某浇负担。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李成佳

书记员:刘远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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