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树,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邵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邵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41元,减半收取计690.71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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