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祁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倪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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