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
王某
张莲玉(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被告王某,北京博霖贺隅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莲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邵某某、王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罗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晓园、被告邵某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莲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依法应予返还。重庆某有限公司因建厂失败,邵某某的40万元投资款应退还给她。被告辩称借据中的30万元包含10万元购地款,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王某某已去世,其生前的借款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王某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邵某某投资款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邵某某、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依法应予返还。重庆某有限公司因建厂失败,邵某某的40万元投资款应退还给她。被告辩称借据中的30万元包含10万元购地款,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王某某已去世,其生前的借款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王某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邵某某投资款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邵某某、王某承担。
审判长:邵罗侠
书记员:白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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