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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邹某某、方国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某
胡志斌(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孙胜利(湖北天门多宝法律服务所)
方国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刘采军
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斌,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胜利,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国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15号。
负责人田正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采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方国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5月5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汪辉
审判员:董邦才
审判员: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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