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邵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邵某某、吴某某诉被告方文某、第三人邵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邵某某、吴某某诉被告方文某、第三人邵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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